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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有套房产,因我和老公先举行了婚礼,后补办的结婚证(因男方户口在原单位的集体户口,迁出户口也没地方落户),后决定买房,女方出资90%买了套房,剩余10%是过了户从银行贷款出来还的,落户时落了男方的名字(因为没有结婚证,只能落一个人的名字,为了方便以后生意贷款,落了男方的名字),这样一来,就成了男方的婚前财产,现在,如果要在法律上变成共有财产的话,夫妻双方写份房产协议可以吗?这种协议会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 2018-12-31 16: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前财产,如果双方当事人协议完毕,达成共识,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为共有财产,
    没有协议,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变为共有财产,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 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不是共同财产。如果要将二人的名字都写进去,依法是可以的,可以以赠予的方式,将另一人的名字加进去,另一人是受赠方,受赠后,该房屋属于共同共有或者约定按份共有。链接:办理房产赠与过户手续的具体步骤是: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二)房产赠与过户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交纳契税,契税是房屋现值价格百分之三,领取契证。
    (三)房产赠与过户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为准。即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在赠与房屋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到房屋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 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如何处理,  对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应当按共有房产登记。我国有一些城市已经开始对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要求与其他形式的共有财产一样,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修改前的《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又在该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00年修改的《婚姻法》将原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七条,并增加了第十八条(财产为一方所有的几种情形)、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见,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家庭财产的规定,更为倾向于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登记机关在判断房屋所有权是否属于夫妻共有时,已不能单凭是婚前财产或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来确定。
      在现实生活中,将家庭财产约定为一方所有的尚属少数,绝大部分财产属于配偶间共有。《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共有的房屋。
    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依这一规定,大部分私有房产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登记。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还不习惯于按共有的房产申请登记,登记机关除了在当事人提供的登记文件明确为共有外(如购房合同由夫妻双方共同订立、公证书载明为夫妻共有等),一般是是按当事人的申报,将其作为一方的房产予以登记,只是在对房产进行处分或是继承发生时,将另一方作为共有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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