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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同学未成年在8个月前在购物网买刻了一个某市篮球协会(好像属社会团体)的假印章做了本荣誉证书(荣誉证书中比赛的名称是不存在的,他乱写的)和一张个人数据表印上去向同学炫耀,只为炫耀。后来听说这是违法的,意识到不好就扔。今天想起来有点害怕。网上咨询有的说涉嫌犯罪,有的说违法,有的说什么事都没有,好乱呢。请问律师这会构成伪造印章罪吗?如果不是。那跟下列案件有什么区别被告人王其勇,男,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于2009年3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9年6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09)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其勇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其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王其勇在本市二七区大学路与淮河路交叉口附近其开办的刻章复印店内,以300元的价格为刘xx私刻“郑州强达建材有限公司”印章一枚(经鉴定该枚印章系伪造)。公安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被告人王其勇所开办的刻章复印店内将其当场抓获。被告人王其勇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犯罪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及指认作案工具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伪造印章及原印章印模,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刘xx、郭xx、王xx、乔xx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鉴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其勇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伪造公司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王其勇伪造公司印章一枚,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王其勇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其勇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8日起至2009年9月8日止。取保候审期间未折抵刑期。)二、依法没收伪造的印章一枚,予以销毁。请问律师这会构成伪造印章罪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判处拘役三个月。取保候审期间未折抵刑期。

刑事辩护 2019-06-17 00: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刑事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刑事案件的的原告是检察院,受害人无权撤诉。能不能取保候审要看是不是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在我国,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取保候审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与国外的保释制度相比,中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这种强制措施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们感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还可以减少国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费用等项开支,从而减轻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
    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取保候审的立法设置和正确实施对于司法机关依法查清案情,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顺利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都具有无以替代的重要作用。
  • 根据《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同条还规定,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逮捕的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  只有严格掌握逮捕的适用条件,才能够防止错捕和滥捕现象的发生。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什么是刑事案件的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
  • 关于逮捕措施开始的时间
    公安局立案后的侦查期限没有规定,但是对于强制措施的期限是有规定的。如果达到了逮捕的条件,随时可以直接逮捕。但是实践中,往往是现行拘留再转逮捕,或者从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转为逮捕。
    拘留时间最长37天,取保候审1年,监视居住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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