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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县**村村民。五六十年代,县**村(不是我们村)划拨约100亩荒坡给县中学作为学农基地。80年代初,县中学又将该地承包给我们,承包期原定30年。90年代末,为解决我们的后顾之忧,经我们村委会与县中学协商,县中学同意我们继续承包该地种植经济作物,承包期90年,租金8万元(当时一次性付清),另外交给县中学每株芒果树25元的青苗费。    2005年,由于速公路建设需要,国家征用该地20亩(其中果园地15亩左右、村民房建占地5亩左右),当时作为我们承包的村民只得到每株芒果15—70元不等的青苗补偿费,而对于其他有关补偿政策、规定以及县国土资源局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一概不知。????该地涉及三方关系,但我们作为该地实际承包人、使用权人,请问是否应该有权知道涉及我们小组承包部分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内容?是否应该能够享受全部安置补助费和部分土地补偿费?而对于其他有关补偿政策、是否应该有权知道涉及我们小组承包部分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内容?是否应该能够享受全部安置补助费和部分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 2019-05-22 15: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分两类:
    1、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5700元/亩(统一年产值17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8700元/亩(统一年产值17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
    2、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5354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600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
    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包括青苗、地上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和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文件精神,土地补偿费的主要部分要给被征地农民,为此,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先后制定了本省、市、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土地被征收,需要支付; 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其附属设施补偿费、劳力安置费。目前国家政策性要求,被征地农民要纳入社保范围,湖南大部分地区也已经执行改政策。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级市补偿安置标准及方案有所区别。
    征收土地必须公布补偿安置方案,若没有公布可以要求政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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