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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我家家庭很复杂,总得来说是这样;我们一家四口,我爸爸是在我哥的爸爸死后来到这家的,爸爸来后好像因为妈妈动手术不能生孩子了,我爸就去他表妹那里把刚出生的我抱来养。之后我和我爸姓,哥哥还是跟他以前的爸姓。我哥的爸爸欠了很多钱,房子也只有两间,我们坐得很挤,我的爸爸来了以后很努力的赚钱买了很宽的房子,把以前欠的钱也还清了。这样过了很多年,我爸爸因为一场意外去世了,事情很突然,他什么话都没有留下就走了。只是以前在世的时候说过不让我嫁出去,招个女婿进来好照顾他。现在他走了,我的难题就来了。事情是这样的;我家是遵义新舟的,现在新舟地皮很贵嘛,有人想来我家这里修房子,要把老房子拆掉在修,我家老房子大概可以修9间排面那么宽,我哥的意思是没有我的份,我的户口在这里,我人还没有嫁出去,虽然我现在有孩子了,但是我想的是住在我自己那边.1那个房子有我的吗?我有权利争取吗?2如果按照情理来说我哥爸以前的只有两间房子,剩下的都是我爸买的,我想应该是我的吧,因为我爸自己说过的,很多人都知道,我妈也是这样说,3我多的不想只是想一人一半就好了,如果我哥不愿意,我该怎样争取我的利益,我可以争取吗?4现在如果真的修房子,修房子的那个房产商说我们出地皮他来修,他修套房,4,6分,他6我们4?,如果房子我有份,那签合同的时候我要不要签我的名字呢?或者说房产证上怎么能写上我的名字.请律师帮帮忙告诉我该怎么办?这样过了很多年,我有权利争取吗?那签合同的时候我要不要签我的名字呢?

合同纠纷 2019-01-15 11: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时的房产
    1、如果确实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一般按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原则,平均分割。
    2、比如男女双方一方获得房子所有权,那就需要支付另一方房子市价的一半。如果都支付不了的,可以变卖房产,钱一人一半。
    3、房子有没有贷款,当初是谁购买,登记在谁名下,谁是过错方等,对房产分割都有影响,还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 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的名字必须一致的,但是房产证办理之后可以进行过户或者是加名,以房产证上加名字为例:
      
    1、赠与: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赠与公证,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国土房管局的测绘部门出具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赠与公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赠与登记。
      
    2、买卖:可以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转移登记。
      
    3、析产:需要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夫妻析产公证手续,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市国土房管局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夫妻析产协议书、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再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析产登记。
  •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依法登记权属证书只是物权变动的权利要件,而不是买卖生效要件,在尚未取得产权的情况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债权行为,不是物权行为,
      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就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于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房屋的物权并未发生变动不能对抗双方之外的第三人;但在双方之间,债权已经成立,双方都受到相关条款的约束,其后的取得产权证书、协助过户等行为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如不能达到上述目的,购买方可依法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由此可知,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买卖行为涉及到诸多风险,因此买卖双方一定要制定严密的买卖合同条款,将纠纷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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