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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2005年在朋友向银行贷款时,用自己的房产证做担保贷款,先如今,借款人死亡,且一直没有想银行还过款,借款人有子女且现在无法联系,我父亲作为担保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现在银行已经上诉要求我父亲还款,请问我们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让损失更少。用自己的房产证做担保贷款,借款人死亡,我父亲作为担保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债权债务 2019-05-26 01: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连带保证,既可以要求继承人在死者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 如果是一般保证,只能先要求继承人在死者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再担保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担保分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信用卡一般是一般担保。相当于联系人的意思,借款人灭失,不代表债权债务的灭失,这只是被继承人继承了这个债务,应该由继承人负责偿还。
    如果是其他的贷款,那只能是连带责任担保了,连带责任担保就是说,当客户不偿还(记住不偿还和不能偿还的),有担保人带为偿还,再由担保人找借款人追偿。
  •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 胁迫等手段, 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的。

      担保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 但是如果作为担保关系中的当事人不注 意把握风险的规避,也可能会招致很多的麻烦。

  • 1、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约定明确承担担保责任;
    2、明确了保证范围;
    3、这里强调了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主要是与一般保证相区别。连带担保责任担保力度要强于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区别: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有履行先后顺序,起补作用);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没有先后顺序,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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