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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我是湖南人,在贵阳做生意,在去年我和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期限是三年,房租第一年是6000元,第二年是6600元,第三年是7000元,并且房租是一年一交,时间是去年的6月8日,今年6月8日刚好一年,但房东在这之前没打电话给我要房租,我因有病在老家呆了将近两个月,这几天才来,也把这事给忘了,但房东今天打电话说是我拖欠他的房租,说是叫我五天之间搬走,还说这房子他已经房给别人,要么就是要把房租涨到一万二一个月,请问这事您怎么看呢

合同纠纷 2018-12-19 14: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未按时缴纳房租,出租方可以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未约定违约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合同法》中相关规定: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3,因承租方拖欠租金给出租方造成损失,出租方在要求承租方支付租金外,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对损失的赔偿责任。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不管是否解除合同,出租人都应该通知承租人。
    物业公司在没有通知您公司的前提下撬锁清理东西的行为是不适当的,但是不能算违法,因为是公司违约在先,只有物业作为出租人没有侵犯您的物品的所有权,没有造成物件的损毁、灭失的,不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
    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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