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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餐饮店内消费时手机(才买不到一个月,价值1500)被抢,这个店没有保安,事发时全是女性服务人员,除了几块警示牌外什么安全措施都没有。有监控,但看不清。我可以要求商家赔偿吗?赔偿的比例是多少?怎么样维权呢?

劳动纠纷 2018-12-24 13: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主要看监理单位是否尽到了监理义务,如果尽到了监理义务施工单位自行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否则承担责任。

    2、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公司按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有关法规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消费者应当辩识何谓商家“欺诈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我国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明确规定生产商、销售商对缺陷产品具有警示及召回等法定的补救义务,并且对违反该法定义务的生产商、销售商课以了严厉的民事责任,即不考虑生产商、销售商对缺陷产品是否有主观过错,一律对产品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上述“丰田召回门”和“海南毒豇豆”事件,就是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及“警示制度”的典型案例。对于像丰田汽车那样可以回收进行修理补救的产品,丰田汽车生产商、销售商均应在丰田汽车行销市场后,发现产品存在刹车及转向系统等缺陷时及时向汽车消费者发出“召回公告(通知)”,回收缺陷批次的汽车进行维修;而对于向“毒豇豆”那样无法进行回收修理的产品,其生产商或销售商应当在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农药超标之后,及时向销售地的消费者发出“警示公告(通知)”,警示缺陷豇豆禁止食用或通告有效处理。
      假如丰田汽车及“毒豇豆”的生产商或销售商未及时召回或警示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起诉生产商或销售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论生产商或销售商对产生丰田汽车及“毒豇豆”的缺陷有无过错,均先行对消费者承担责任。
      维权提示对于召回、警示事件,消费者也应看到其积极的一面,因为这是商家履行法定义务的体现,也是消费者获得知情权的直接渠道,更是商家建立诚信体系和产品安全体系的积极回应。
    此外,消费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可以选择起诉产品生产商或销售商,也可以将二者一并起诉,且无需证明其具有过错,只需证明损害和因果联系即可。对于群体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组成“维权诉讼同盟”进行代表诉讼或集体诉讼,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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