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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孩子住校,早晨在宿舍被同舍同学拿走眼镜,孩子要不来,马上要上课迟到,就摔了对方擦面油一小瓶,对方打我家孩子头部四五下,孩子情急给了对方一拳,打伤对方牙,门牙一颗断了半截。我们答应给他家小孩看牙,已陪同他们到口腔医院初步看过,后期连同补牙和18岁再镶烤瓷牙可能不到一千元。但对方反悔说要到西安看牙,需要花上万元。我们不答应这样的无礼要求,提出让老师主持写出那天出事的经过,家长确认后再说赔钱的事,我只答应赔其3000元。我这样处理他们不同意会怎么,走向法律渠道对我们有利吗?应该怎样处理这个问题。我孩子住校,孩子要不来,我这样处理他们不同意会怎么,走向法律渠道对我们有利吗?

离婚 2019-03-01 06: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打人学生未满18周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此外,如果本案发生在学校,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 根据《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亦对强制医疗程序作出了框架性规定。
    而民事法律方面《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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