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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新生儿的事情具体如下:1之前检查基本上都是甘肃玛利亚医院检查.检查都正常没有什么问题。2在快生的前6天住进他们医院一住院他们有一个助产师和我的主治医生检查,助产师检查说娃娃只有四斤六两太小了我的负责医生就和我谈话说娃娃太小生下来了有可能要转院治疗,我当时要求要转院我说这不是小事。他们医院又请了他们的几个所谓的专家检查说是有五斤半到六斤,我就说你们看如果你们检查如果正常我就这面生了如果正的像你们说的生下来了在转院我现在马上就要转院。他们又请了他们医院的说是权威检查也说是有6斤左右。这下我就放心了应为他说是权威啊??权威应该不会有错吧。3门诊医生在前7天的时候我去检查说是就这两天要生呢赶快要住院呢我们就住下了结果住了6天也没有生在第三天的时候我的主治医生和他们的权威跟我谈话要说用缩宫素就是催产的药我没有答应到第6天的时候他有跟我谈话说要用那个药这次还是他们两个来了这次来两个人的脸色都不好我有推了说是再过两天再说他们就写了医嘱让我签字我就签了结果第7天的时候主治医生有和我谈话来了说是要用我没有办法就说你们第一次检查说娃娃小我就想让娃娃在母亲的肚子里多带两天应该会好一点医生说胎盘老化对娃娃不好。说这事的时候预产期过了一天这天我就答应了。结果生下来的时候我的小孩生出来只有勉强5斤?生出来自己不会喝奶,在生产的时候我老婆当时没有宫缩娃娃生不出他们一测娃娃的胎心没有了赶紧从侧面拉开了一道口子硬把娃娃挤出来了,娃娃出来测胎心有七八十他们就给娃娃输了40分钟的氧气,娃娃只有勉强5斤。生出来的时候脐带只有35厘米也特别细这个之前能不能查出来?现在小孩在必得医院接受治疗,说是肠道不好、脑积水还有脑部损伤娃娃的心肌酶高娃娃不好好吃奶现已经生下5天了孩子一天只吃50毫升的奶有时候还吃不上刚送过去的时候有呼吸暂停和中风现象像这种情况算 医疗事故吗?

医疗纠纷 2018-12-17 02: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
    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 做为医生,有时要尊重病人的知情权,有时要本着职业精神,为病人健康着想而协助家属对其隐瞒病情。所以,进退两难,只能有医生视情选择,法律不便进行强制干涉、约束。自然,因此情形而追究医生的责任,不合乎法理。
  • 孩在医院出事,可能会涉及医疗事故,医院要承担相应的医疗事故责任。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造成的,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要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事故完全责任,从因果关系要件上看属于“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必须是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直接”的、“唯一”的原因, “间接”因果关系或者说“相当”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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