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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0日晚8点40分,我女儿李玉梅(女,?生于1997年10月1日,系初二学生)被王军拐骗到了本省某地,至今未归。特向公安局报案,请求立案侦查。2011年7月10日晚7点,我女儿李玉梅在老师家补习数学。在课上到大约8点40分左右我女儿和另外两个女孩向上课的老师请假说天气热要出去买水,老师批准后,三个女孩就下楼去买水。十分钟后,两个女孩回来了,而我女儿没有回来,老师打电话联系我们说我女儿不见了。我们立刻赶过去和老师一起寻找没有结果。但通过附近开小商店的女老板讲:有三个女孩在她的店里打过电话,我们对小商店女老板的公用电话进行查询,发现两个电话号码,这两个号码我们比较熟悉,因为这两个号码我在我女儿的手机里见过,我们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上述这两个号码,情况是这样的:第一个号码是王军接的电话,我问他我女儿去哪里呢?他说他不知道,我严厉警告他“我女儿有什么事,你要承担一切责任。”他说可以帮我找。到11点多,我给王军打电话,却是关机,直到现在也打不通这个电话。第二个号码是个小姑娘接的电话,她说,王军7月10日下午在幸福街给她一个字条要她带给我女儿,上面写有他的电话,让我女儿给他打电话。她敢肯定我女儿和王军在一起。7月11日,我多方打听仍无我女儿的消息,但我们通过各种渠道打听到了王军的相关信息,王军是个混社会的人(此人在派出所留有案底),他游手好闲,专门带领社会闲散人员以给未成年小女孩好吃好喝谈恋爱等手段实施诱骗。据了解,7月10日晚9点,王军与另外两男两女说带我女儿散散心,后与另一个男孩包车将她连夜带到了本省某地。我女儿是一个不到14岁的幼女,涉世未深,没有社会经验,没离开过父母。王军今年已年满20岁,是一个成年人,未经父母同意,把我女儿带到了异地。根据以上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我的父母亲朋好友和我们自己都万分焦急,深深为女儿的人身安全担心。???????????7月12日7点30分左右,我女儿用之前查到的第一个号码给我打电话,说:她和同学在外面玩两天,每天给打一个电话报平安,之后电话就断了,再回打过去,发现我女儿打的电话关机了。而且,我们查了,我女儿给我打电话当时人在本省某地。7月13日7点30分左右,我女儿用昨天的号码给我打电话,因正在与别人通电话,没有接上女儿的电话,再回打过去,发现我女儿打的电话关机了。而且,我们查了,我女儿给我打电话当时人在本省某地。7月15日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在本省某地找到了王军,在一个娱乐场所找到了我女儿。王军以无证据而被公安部门释放,我们现在以拐骗儿童罪起诉王军,其罪名是否成立?我严厉警告他“我女儿有什么事,专门带领社会闲散人员以给未成年小女孩好吃好喝谈恋爱等手段实施诱骗。我们现在以拐骗儿童罪起诉王军

综合法律 2019-05-24 13: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拐骗儿童罪的刑罚规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量刑时,对于多次拐骗儿童的;对被拐骗儿童有奴役、虐待情节的;对被拐骗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对造成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忧虑成疾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应依法从重处罚。

  • 不是所有有过前科的人能够取消案底,需要符合前科消灭制度才可以
    前科消灭是指受有罪判决并被科刑的人在服刑期满或免除刑罚后,在一定的期间内未犯新罪,即视为没有前科。
    对于处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除刑罚的犯罪未成年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其前科自然永久消灭,若本人或家人提出申请,可由市法院少年法庭报市综治委办发放“前科消灭”证书。
    对处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1至6年不等的考察期内不再故意犯罪的,也有权提出申请前科永久消灭,
    其程序是:由该市“前科消灭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由公、检、法组成的“前科消灭”考察小组负责对未成年犯罪人在服刑期满后考察期间的悔过表现是否达到了遵纪守法、不致再犯新罪、未发现漏罪等进行考核、调查,经考察审查通过的,报市综治委办公室批准发放“前科消灭”证书。
    从此,该未成年人的前科归于消灭,视为未曾犯罪,并依法恢复先前的法律地位。原犯罪卷宗材料由相关司法部门加密封存、不予公开,其刑事处罚、法律文书不再记入其户籍及人事档案。
    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
  • 派出所不能销毁相关证据,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职业纪律)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
    (一)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
    (二)参加非法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三)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五)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
    (六)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
    (七)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检查、搜查人身、物品、场所;
    (八)敲诈勒索,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九)违法实施处罚、采取强制措施、办理证照或者收取费用;
    (十)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一)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二)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三)其他违纪违法的行为。同时,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行政处分与刑事责任)人民警察有本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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