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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刚领的结婚证,现在想把户口签到女方户头。接受地要求自己写一个迁移申请,到计生部门开具婚育证明,请问流程是怎么样的。需要那些材料。我刚刚领的结婚证,现在想把户口签到女方户头。到计生部门开具婚育证明,请问流程是怎么样的。

综合法律 2019-01-29 09: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四、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 一、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一)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二)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三) 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四)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五)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六)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七)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八)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九)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十)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十一)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十二)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十三)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十四)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十五)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十六)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十七)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购房入户的办理凡在本市购买房屋者须在所在派出所办理购房入户
    (一)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
    2、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或收件收据;
    3、购房人与入户者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簿)、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指非农业户口);
    4、未满18周岁者不得单独立户;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理程序购房者申请入户,持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凡被批准购房入户者,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夫妻投靠入户的办理凡异地符合夫妻投靠来本地入户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无正式工作的,可申请来市随夫(或妻)入户。凡申请夫妻投靠必须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以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即可)
  • 女方迁往男方处——带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女方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男方户籍地以“夫妻投靠”为由申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带《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女方户口本到女方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户口准予迁出证明》,带《户口准予迁出证明》和男方的户口本到男方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即可;
    男方迁往女方处——除了不需要计划生育证明外,其他的按上述流程办理。
  • 离婚房产分割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割。
    1、一方婚前房产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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