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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5日左右?发烧37.8-39?头痛(太阳穴附近)?纳差?嗜睡?呕吐?食少?被医生诊断为急性胃炎到2011年1月23日?症状未减轻?又加重?到庆阳人民医院就诊(专家门诊)诊断结果一样并做了胃镜?回家用药?到2011年1月24日孩子出现右半身肢体无力1月26日?复诊时?住院?做CT后?初步确定为格林巴利综合症?住院到2月2日?医院通知到西安?西京医院治疗?2月2日下午到西京医院神经外科诊断为脑炎?左脑半球梗塞伴出血西京医院?医生认为来的太迟能耽误6天?治疗难度大?后来又出现脑积水?癫痫症状?2月12日孩子因治疗无效死亡想得到怎样的帮助:请问在这个过程中那些环节耽误了孩子的病情?算不算 医疗事故?能否找有过错的医院赔偿

医疗纠纷 2018-12-18 17: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责任包括三个方面,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对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注意义务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就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3、刑事责任:刑法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
    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医疗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显而易见的后果,体现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 医生要承担责任,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 一、死亡患者赔偿项目
    1、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 死亡赔偿金
    (1)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 其他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伤残患者赔偿项目
    1、残疾赔偿金
    (1)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
    (1)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2)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3)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患者超过赔偿期限仍生存的费用处理 对比医学图片看看你的症状。不过有问题还得找医生。
    (1)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4、 其他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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