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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物业公司属前期物业管理,因物业公司管理混乱、不作为、管理水平低,高收费低服务、业主很不满意,小区已成立了业委会,请问:  1、前期物业管理中止的条件是什么,是否是业委会成立后前期物业合同自动中止?  2、为了平衡过渡不想解骋物业公司,只想更换物业公司中不作为、服务和能力差的人员,以提高物业服务为目的,请问业委会有权解骋物业公司中某些人员吗?

物业管理合同 2018-12-17 14: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应的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的管理形式。  物业部门收取物业费用就应当履行以上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
    但是物业部门是否应当对用户的财产安全承担责任的,则应当看你和小区之间的物业合同,如果合同约定由物业部门负责小区的安全,同时保证小区的居民财产安全的,那么发生该事件的,物业管理部门就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对小区的住户的财产安全有一定的保护责任,如果是保护力度不够造成住户损失的,物业部门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是全部还是部分则应当具体的分析,如果发生盗窃结果和物业保护力度不够有直接关系的,则物业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是间接关系的,则承担部分责任。
  • 物业管理的目的:一是物业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管理;二是向广大业主提供满意的相关物业服务。但却有一些物业公司违背物业管理目的,进行不当甚至违法行为,主要有:  
    (1)物业公司单方面制定物业管理公约,强行要求业主在公约上签字;  
    (2)物业公司在没有业主的委托,以及解除委托的情形下,强行对某一物业小区进行管理;  
    (3)物业公司单方面制定收费标准,强迫各业主按其收费标准缴费;  
    (4)物业公司管理水平低下,高额收费,劣质服务;  
    (5)动辄停水停电,断暖断气,制造麻烦,强迫业主就范;  
    (6)保安人员素质低下,在物业区内滥施淫威,侵犯业主人身、财产权利;  
    (7)乱立名目,随意增设收费项目;  
    (8)物业公司阻扰业主大会及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业主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抵制。对严重侵犯业主利益的行为,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合法权益。
  • 物业合同属于制式合同。
    制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制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制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制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制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其实物业坦白说就是如果物业达不到要求业主可以起诉,但如果业主没按照物业合同来执行,物业起诉的难度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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