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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先介绍一下具体案情,然后有劳各位律师点拨:案情概况:朋友自家店门前,与一女行人发生口角,主要起因在女方,然后女行人谩骂,之后朋友推搡一下该人,该人有骨折嫌疑,不确定;之后该女报警,警察将朋友带到派出所做笔录,朋友认为错不在自己,不予配合做笔录,遂发生口角进而在笔录室与民警发生打斗,此时,朋友的妻子和姐姐看到朋友被打,冲进笔录室与民警打斗,造成部分凳子玻璃和民警衣服损坏,遂三人被拘捕!被以妨碍公务罪拘留看守所,目前已有15天!三人都是普通百姓无前科!请问各位律师此案审判走向与我们应该做些什么?都会判刑吗?何种刑罚?该人有骨折嫌疑,遂三人被拘捕!被以妨碍公务罪拘留看守所,请问各位律师此案审判走向与我们应该做些什么?

刑事辩护 2019-06-01 17: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涉嫌妨碍公务罪的,刑事拘留最长37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而检察院则应该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所以,刑事拘留最长可以是37天,在此期限内,如果经检察院批捕的,则执行逮捕;如果不批捕的,则可由公安机关视情况变更强制措施,或撤销刑事立案,予以无罪释放。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妨害公务罪 取保候审申请书写作时注意事项
    除了在证据及可能判处的刑罚方面作阐述之外,还应注意考虑阐述如下几个关键因素:
    1、案件的性质并非严重。
    2、如果是偶犯,应注明。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平时的表现较好。
    4、如果是过失犯罪,应注明。
    5、犯罪时的年龄,如是未成年人,应特别注明。
    6、犯罪后有较好的悔改表现。
    7、是否有固定职业,有固定职业更容易被批准取保候审。
    8、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归案,如归案的,应注明。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举报人或证人的情况,如不知道的,应注明。
    10、案件的重要证据是否已经收集,已收集的,应注明。
    1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体状况,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1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在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等等。
  •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碍公务罪之构成应以公务适法为前提。从行政法角度分析,行政行为具有效力公定力,对有重大且明显瑕疵的无效行政行为,相对人才可予以适当方式抵抗。公务行为之成立要件和无效行政行为之抵抗权问题有待立法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200.
    4.24高检发释字[2000〕2号)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 当事人被看守所拘留,如果是行政拘留的,可以向有管理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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