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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华向自己的亲属及朋友借款,并打了借条,小华要求亲属朋友将钱汇入小刚的账户,然后小刚按照小华的指示,将部分钱用于偿还小华的债务以及向小华的亲属朋友付利息。同时小刚又按照小华的指示,以小刚的名义将部分钱借给小王以此获得更高的利息。后来小王由于其他原因跑路,小华失去了利息的来源,也失去了本金,为了继续付给亲属朋友利息,只得继续向其他人借款,导致亏空越来越大,现债主都在追债,小华无奈跑路。请问小华在里面会有什么责任?小刚有什么责任?

债权债务 2019-01-08 17: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实践中,一些民间借贷纠纷对欠款偿还时并未约定是先偿还本金,还是先偿还利息。对此,在有息民间借款合同中,按期支付利息是债务人的主要义务,是债权人的主要权利。支付利息的期限一般由双方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利息是在到期本息一同支付,还是应先按期支付利息呢?对此问题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如是分期偿还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之规定,应先支付利息,而不是先支付本金。
    当然,依据地区特殊的交易习惯确定能够确定的,尽量服从交易习惯。
  •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
    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
    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 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约定贷款利息的,债务到期后,债务人应当偿还债务及约定的利息。
  •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主要是:借款主要是因借款产生,欠款啧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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