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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宁夏,法律专家您好,由于民族习惯问题,双方暂未达到法律规定结婚年龄就已经结婚,没有结婚证,在一起已经共同生活了快一年了,现在女方一直要求离婚,要怎么办?还有支付给女方的礼金(十四万)、摆酒席的钱、以及金银首饰(五万)的钱等等是否可以要回来,各部分能要回一部分还是全部,恳请各位能详细告知下我,谢谢您的帮助!没有结婚证,现在女方一直要求离婚,要怎么办?是否可以要回来,各部分能要回一部分

离婚 2019-05-15 15: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女子的法定结婚年龄是20周岁,如果男女双方没有依法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的情况下,则通情况是认为双方为同居关系,不被我国婚姻法所保护。如果这种情况下,双方仅需要解除同居关系而不需要办理相关的离婚手续,并且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依法进行分割,不能够达成协议的可以到法院依法进行诉讼。
  • 男女未到结婚年龄生下子女后又没有结婚时:
    1、父母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不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
    2、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3、根据司法解释,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现行《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民族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
    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比如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目前,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比如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
    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香港法定结婚年龄是16周岁。
    台湾中华民国法定结婚年龄为20周岁。父母同意下男18周岁,女16周岁。

  • 1、没有结婚证而起诉离婚的,根据法律规定要按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2、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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