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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可以检测出合格不合格吗?已经爆炸损坏,右眼视力下降0.08,工伤鉴定能到几级?继发性青光眼一辈子依赖药物,还有可能复发手术,这样该怎么赔偿?

产品质量 2018-12-19 19: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 附《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条件规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当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时,为之后申请相关赔偿,应及时进行工伤鉴定。工伤鉴定的步骤如下: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
    一、
    二、
    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 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是指投入流通的产品由于质量不合格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形。对于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质量不合格产品致人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就应对其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就不合格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构成来看,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产品有瑕疵或缺陷  此处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不在此列。此处所称的瑕疵或缺陷,是指产品不符合规定或公认的质量标准,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根据规定,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此外,还可以根据一般消费者对安全的期待程度加以判断。  
    2.有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  不合格产品致人损害的事实,主要是指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财产损害不是指不合格产品自身的损失,而是指由于该不合格产品所导致的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无论哪种损害,都必须是现实的、确定的。  
    3.不合格产品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这里所称的因果关系,是指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是由不合格产品所引起的。不合格产品是因,损害事实是果。确认该损害事实,一般由受害人举证,但受害人无须证明该产品是否不合格,证明责任一般应由致害人承担。  在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不合格产品的提供者虽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但如果产品致人损害系因有效期限已过,或受害人有故意、重大过失、非正常使用或错误使用所造成,不合格产品的提供者可主张免除责任或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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