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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源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申请人:海永春….被申请人:湟源县交警大队法定代表人:高明哲??湟源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白玉??湟源县交警大队教导员委托代理人:岳启生??青海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海永春与被申请人湟源县交警大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委提出申请。……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03年3月20日-2013年4月13日在湟源县交警大队工作,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只给申请人缴纳了2009年-2012年的养老保险及2011年的医疗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依法裁决:一、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2003年-2008年及2013年1-3月,2013年社会养老保险金为7488元)合计46800元人民币.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2003年-2010年及2012年-2013年3月,2013年医疗保险费为3780元)滞纳金合计34965元.三、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支付2003年3月至2013年4月加班费共15906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7600元及申请人缴纳的押金2000元。申请人没有向仲裁庭提供证据。被申请人辩称:1. 关于申请人申请支付养老金的问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缴纳了2009-2012年的养老金,那么申请人请求2009年以前的养老金,已超过法定的时效,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四年前的请求。2. 关于支付医疗金的问题,时隔3年,已超过法定的时效,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四年前的请求。3. 关于加班费的问题,被申请人是行政单位,不是企业,申请人是交警岗位,在申请入岗培训中,已向申请人说明了交警岗位的特殊性,上班有时无固定时间,无固定的休息时间,因为何时发生交通事故,何时执行紧急任务等,是被申请人无法预料,无法事前控制的事情,所以申请人入岗,是愿意接受这个特殊性质岗位的工作,……再次,申请人申请2003年至今加班费,也是超过法定时效,况且申请人也拿不出加班的证据。4. 关于双倍工资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现行的《劳动仲裁法》实施时间,申请人是2003年参加工作的,双倍工资必须在2009年5月前提出,如没有提出,双方就由劳动合同转变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 本案的申请人是自动离岗至今年9月份,期间单位通知申请人来上班,但申请人没来上班,按有关法律规定,职工连续旷工15天,间断旷工1年内累计30天,用人单位可以开出,申请人不应享受补偿性待遇,因此,驳回申请人全部请求。6. 2013年元月份,与同事酒后发生事故,未尽管理责任。综上所述,劳动者的全部权益,应当及时主张,否则权利不会一直等着你。……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3年3月20日到被申请人湟源交警大队应聘为协警员,协助交警进行交通检查、事故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参保、缴纳了养老金。2011年参保了医疗金。2013年4月份,申请人因家中有事请假,假满后申请人没有上班,被申请人负责人电话通知申请人来上班,申请人没有去上班,自动离开了被申请人单位。2013年11月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养老、医疗保险为由,向本委提出申请。本委认为:申请人于2003年3月20日在湟源交警大队工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从2009年1.1日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1月,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参保了医疗保险,缴纳了养老保险,缴至2012年12月。……4年来申请人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在法定的劳动仲裁期限期间内申请2003-2008年补缴养老和医疗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现已超过法定的劳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人请求的支付2003年3月至2013年4月加班费共15906元,被申请人辩称:交警岗位的特殊性,工作随意性大,无法预料,任务完成后一般给予补休。申请人没有向本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具体在什么时间、因什么事加了多长时间的班。为此根据《仲裁法》27条、《合同法》14、82条、《合同法实施条例》7、6条之规定,裁决如下:1. 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3-2008年养老保险费及迟纳金”的诉求。2. 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3-2010年医疗保险费及迟纳金”的诉求。3. 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3年3月-2013年4月加班费15906元”?的诉求。4. 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的诉求。5.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13年1月-2013年3月养老保险。6.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12年-2013年3月医疗保险。7.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退回申请人押金2000元。…麻烦律师帮我看看上法院诉讼的话能否胜诉。谢谢。

仲裁 2018-12-17 12: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劳动仲裁是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仲裁后,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只要你已经经过劳动仲裁部门的劳动仲裁,并且获取裁判书就可以随时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可以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对方有能力履行时,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可,这样的请求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
  •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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