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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6年9月19日加入公司。三个月后,公司与我签订了一年的正式劳动合同,从2017年1月5日到2018年1月4日。合同期满后,公司于2018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3日续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公司想在2018年12月11日不经事先通知或协商解雇我,并直接要求我填写员工辞职表。此外,在此期间,我没有在工作的第一年向我的员工支付社会保险。我的社保从2018年1月开始发放。公司是否违反劳动法,我是否会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纠纷 2022-03-28 11: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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