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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中学教师,最近一个星期以来我们学校实行了新的考勤制度。。。早晨9:20做早操,凡是9:20之后到校的老师就算迟到,吃到一次就扣123元,下午上班时间4:50之后迟到的教师也照样被扣123元...我校一名体育老按照学校的进度计划4月中旬已结束体育课并考完了毕业考试,按照惯例可以停课,可是没人管此事。。。体育老师刚好怀孕才两个月,为了胞胎,三节体育课安排了班主任来组织学生学习,学校为此借口停发此老师的一个月的工资,这样处理是否合理?符合我国教师法和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吗?最近一个星期以来我们学校实行了新的考勤制度。是否合理?符合我国教师法和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吗?

教育 2019-05-10 12: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 关于每周工作时间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是在《劳动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目前劳动者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 根据《劳动法》规定,每日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必须安排劳动者休息一天,而且每周不能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延长员工时间的,那么要提高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 如果是公司无理由扣的,你可以直接要求补发。如属于无故克扣工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局监察部门投诉。但是有过错被扣是可以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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