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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其中的股东之一,2010年11月19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中民二初第49号判决青海国之旅旅行社解散公司的判决,判决生效后我给多次给李少明打电话、发特快专递、发短消息给李少明,李玲、周菊仙要求立即召开股东会议,解决青海国之旅有限公司的清算事宜;请李少明、李玲、周菊仙于收函后三日内回函确认是否同意清算,何时清算;如果届时未收到回函,本人将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清算事宜。均没有得到答复,故申请法院对青海国之旅旅行社强制进行清算,在5月4日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听证会上李玲、周菊仙说注销了青海国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法院说主体已经不存在了,说不受理,我的案件,我该怎么办比较好。

公司清算 2018-12-18 09: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事由,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具体事由如下: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虽然公司强制清算有法院的参与,但强制清算主要是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试图通过法院的干预来迫使公司启动清算程序,最终执行清算行为的还是公司。因此,公司解散清算是以公司自行组织清算为主,法院强制清算为辅的公司意思自治行为。
  • 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召开股东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是否注销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如果是五人以下的公司可以购买对方股份,或者申请破产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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