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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30日,我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年保费6000多元期限20年,(含重大疾病保险、住院保险,人身保险等),2010年11月26日,因突发心肌梗塞入院治疗,出院后至该公司理赔,该公司以投保时隐瞒以往病史为由拒绝赔付,作废保险合同,已付保费12000元不退?。我决定起诉该公司,不知行不行,谢谢回复!我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含重大疾病保险、出院后至该公司理赔,已付保费12000元不退?。

保险纠纷 2019-02-08 13: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2015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amp; 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 一般来说,被保险人有以下情况的,人寿保险可以免责不理赔:
    1、违反告知义务;
    2、保险欺诈;
    3、故意行为;
    4、自杀行为;
    5、犯罪行为。
    人寿保险理赔时的注意事项:
    1、投保方在索赔时要带全所需的必要单证。
    2、索赔时效。
  • 人身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基于下列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使其效力自终止之日起,归于消灭。  
    (1)保险期限届满。  
    (2)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付完保险金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3)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死亡。因保险标的已不存在,故保险合同终止。  
    (4)投保人提出终止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原则上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 根据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经销商则表示,代位求偿的前提是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存在损害行为,其对投保车辆的自燃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没有过错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且鉴定结论并没有明确指明系车辆质量缺陷导致火灾,更没有排除使用不当或者老鼠等动物撕咬导致自燃的可能性。
      所谓“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该行为并不局限于因过错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害。根据鉴定结论,可认定投保车辆自燃是车辆本身零部件自燃引发的,被告作为销售方应对所售车辆自燃后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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