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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两年前别人无故打我。我还了手,但我的伤重别人的伤轻,但公安办黑案包庇别人,说我把别人打了。不让我看病鉴定,故意刑拘我,以我当时没有身份证以及让我当时赔偿5000元医药费我不愿意为由将我延长拘留30天,既不取保候审、也不监视居住。只到我的外伤好了才将我释放。有释放证明。我在看守所多次要求治疗也不让我看,由于没有及时的治疗留下了脑外伤后遗症。由于当时没有给治疗,出来后也没法正规看,就陆续自己买药治疗。花了几千元医药费。到现在都没看好。在押期间他们也没给我送达对方的伤情鉴定通知书,最后在公安局看到的是由医院出具的轻微伤鉴定,估计也是伪造的。因为我让他们把案卷里那人的受伤部位细目照片和CT片子拿出来我看。他们却不拿出来,说是到法院去看。第一次找地区公安局法制科说违法。到县级当事公安局却不承认不给信访答复,怕我到省厅去。找地区政法委说:你的案子转到公安局了你自己去问问吧,到政府信访:你的案子公安局的信访答复没有没法管。本身是要求追究违法民警的刑事责任的,最后被县公安局诱导到赔偿上来。县级和地级公安局都出具不违法不赔偿决定书(决定书上连我要求的答复都不给答复只说该案用法适当予以维持)说到地级法院去解决。到法院去递交申请后既不说立案也不说不立案。多次去询问都不理。要么你回去等通知。一拖六个月。如今到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去申诉信访他们不给信访答复,法院又不给立案。我该怎么办呢,谢谢指点。既不取保候审、有释放证明。如今到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去申诉信访他们不给信访答复,我该怎么办呢

刑事辩护 2019-06-06 01: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将诉讼状交到法院的立案庭,立案庭受理接待的工作人员,不是这个案子的主审法官,主审这个案件的法官,由法院另行指定。  立案庭只负责案件的立案,如果公民或者单位将诉讼材料交到立案庭后,立案庭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就会受理,出具受理文书,然后依照法院案件分配的程序,将案件分配给有审判资格的法官。《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后需要经过以下程序才能开庭:
      
    1、法院收到起诉状后,经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必须受理且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2、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3、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4、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取保候审就是涉嫌犯罪,如果是无罪释放就不能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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