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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因主体错误被驳回,但是仲裁调解后出具调解书都签字了,事后对方反悔不执行,因调解书我做出了让步就是避免强制执行太麻烦,但对方还不执行,这种情况只能走强制执行还是可以更改主体重新仲裁?

仲裁 2019-01-03 08: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向原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调节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和判决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不履行调解书内容,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自愿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调解书,生效后不得起诉或上诉。
    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应当在调解书或判决书下达一年内申请执行。向法院递交申请书、找承办法官确认该调解书已经生效的材料、调解书原件、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具体什么时间能够执行,要看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如果知道对方财产情况应向执行法官说明,执行期限一般为6个月。
  • 贷款人未履行债务,借款人的债权受到侵害,借款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贷款人偿还债务,法院判决贷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债权人债务,债务人未履行法院的判决,债权人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查封债务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劵等。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也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强制措置。
  • 县检察院可以管法院调解书不执行案件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第四条 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权是以事故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共同书面申请为存在条件的。  第二,当事人是否参与、接受办案交警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的。当事人不会因为不参与、不接受调解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交通事故调解不具有强制力,只有双方达成合意,才能进行调解。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哪些情况不适用交通事故调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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