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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以前有过未婚生育,后来分开了,现在结婚了办准生证查的出来以前的未婚生育史吗?

离婚 2019-03-28 12: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二胎全面放开,生二胎不要准生证。只要生育子女之前,到户籍所在地计生办申请办理生育登记,就可以合法生育二孩。 ?
    2016年1月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公布说明二胎不要准生证。
    201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 依法组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完善相关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
    从2016年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综合评估本地人口发展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确保政策平稳落地,生育水平不出现大幅波动。
    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改进再婚等情形再生育管理。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中国上办事,进一步简政便民。
  •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男女双方起诉要求离婚,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虽然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但双方如果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协议不成,可以就这些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值得一提的是,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男女分手之后,都有义务抚养教育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未婚生子公务员会受到的处罚:未婚生育实际上已经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没有登记结婚而生育子女是违法行为。
    计划生育对于公务员来说是一票否决的,公务员未婚生育子女会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作开除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 对于结婚查询,国家也要做出相关的规定,而有关婚姻档案利用规定如下:
    1、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携带合法的身份证件,查询本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如果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那么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交由委托人进行代办,不过委托书需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可以向相关单位开具介绍信,之前前往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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