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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建设医院融资,资金出现短期资金问题,承诺4个月还本付息,是否是非法集资?我是财务人员,我需要受什么刑法?我公司为建设医院融资,承诺4个月还本付息,是否是非法集资?我需要受什么刑法?

金融 2019-03-16 12: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风险投资机制与银行贷款完全不同,其差别在于:首先,银行贷款讲安全性,回避风险;而风险投资却偏好高风险项目,追逐高风险后隐藏的高收益,意在管理风险,驾驽风险。其次,银行贷款以流动性为本;而风险投资却以不流动性为特点,在相对不流动中寻求增长。
  • 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在我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短期融资券发行条件:一般来讲,只有实力雄厚、资信程度很高的大企业才有资格发行短期融资券。在我国,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必须符合《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十条 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 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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