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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借钱不还,而且股东有争议,公司要解散,我知道这种情况后起诉到法院,借款当时法人只出具了收到条,我在法庭提供证据,只有收条,转账记录,和录音,该公司法人没有出庭,公司股东以清算组身份出庭,该股东是后加入公司的,不承认该笔欠款,说是投资款,法官说合议庭要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驳回诉讼请求,这种情况我找到了该公司法人,他说已经在法院做笔录承认了该笔借款,因为我是多笔款汇入公司和法人的不同账户,公司先给出具收到总条,会计入完账后公司出具借据,因为该公司跟我住的地方离得很远,没有及时给我,现在该公司法人把借条和银行记录给我了,我现在可以以新的证据提交给法院,让他们重新合议吗

诉讼 2018-12-30 07: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为法人代表必然具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这些身份中的一个或者多个,如果被被认定为“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则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 只要有借条并且借款人签字,如果对方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应当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也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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