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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企业A,由担保企业B、担保人企业C及三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提供担保向某银行申请了流动资金贷款300万元,并且按约分期还款,到期前结清。随后某银行又在不同时间分两次向该借款企业A发放各150万元贷款,共计300万元,该两笔贷款发放后借款企业A分期偿还了第一笔贷款6期本息、第二笔贷款2期(月)利息后,开始逾期。在此期间,借款企业A的法定代表人分期陆续又向若干自然人借款,因后期生意逐步下滑,到期借款未能偿还且躲避不见,若干自然人向经侦报案,某银行对上述债务人进行了催收无果,认为借款企业不存在贷款诈骗,故进行了民事法律诉讼,但其中担保企业B的法定代表人提出,借款企业A的法定代表人涉嫌诈骗,当地法院法官认为此案涉嫌刑事犯罪,裁定驳回某银行的起诉,并将案卷移交相关公安部门。但公安部门并未就某银行的案件出具立案受理知书,也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目前借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自然人借款案件被公安部门缉拿归案,后期于2017年4月办理取保候审(原因不详)。请问:1、借款企业借款后陆续归还了一部分,是否能算诈骗?2、某银行认为即便其向自然人借款未还以诈骗罪立案,但其发放的贷款不存在诈骗,法院能否以“先刑后民”的原因驳回起诉?3、诈骗罪的主体是否可以为公司或者企业?目前借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自然人借款案件被公安部门缉拿归案,某银行认为即便其向自然人借款未还以诈骗罪立案,法院能否以“先刑后民”的原因驳回起诉?

银行 2019-05-26 20: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确实打算偿还的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但是如果是失联了,大多可能是触犯了诈骗罪了。
    要尽快通过法院诉讼维权了。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 您好,最初以经济合同纠纷起诉法院,后公安认定是诈骗,起诉无需撤诉,法院会中止审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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