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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律师你好,我想问一下,我有一个朋友在2015年欠我十万到现在不还,打电话也不接,有欠条,现在怎么才能要回欠款我有一个朋友在2015年欠我十万到现在不还,打电话也不接,有欠条,现在怎么才能要回欠款

债权债务 2019-02-11 15: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有欠条的可以使用欠条作为证据,没有欠条可以使用其他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即可。
    2、可以向法院起诉,你取得胜诉判决后可以向法院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如对方名下的车辆、房屋或存款等,申请强制执行,冻结拍卖上述财产,用来偿还你的债务。
  • 信用卡逾期不还,银行的利息和滞纳金的算法如下:
    包括部分国有银行和部分股份制银行,均表示会在免息期后,对逾期未还清的欠款收取一定的滞纳金和利息。
    大部分银行给出的答案是,利息按照所透支额度的本金每天万分之五来收取,滞纳金按照每个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百分之五来收取,每个月仅收取一次,其中有股份制银行表示,最低的滞纳金收取标准为10元/月。
    通常情况下,欠款额=本金+滞纳金+利息+年费
    也就是说,如果你产生了欠款没及时还清,过了免息期后,将会按月产生滞纳金、按天产生利息和按年产生年费,然后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上述的扣费、扣息等所产生的费用都要统一算作你的本金,继续滚扣下去。
  • 债务人欠债不还,规定是债权人可以到债务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者债务人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债务人在将欠款还给债权人之后,没有向债权人索要欠条,也没有销毁,那么债权人事后仍然可以依据手上所持有的欠条要求债务人还款,欠条就是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证据。此时,如果债务人有证据举证自己已经还款,才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否则,债务人必须再次履行欠条上的还款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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