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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内容见后。现在问题是,合伙协议载明我出资3万占股20%,但工商那边办理登记的股权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材料中载明我出资10万占股20%,这样以来合伙协议与股权让协议和股东会决不是发生冲突了吗?如果发生纠纷,到底以什么为准呢?怎样对我才算有利,谢谢

协议见下面内容,

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50万元,投资人俞XX、徐XX各占股50%。

XX公司为了公司长远发展,拟采取送股加优惠价转让部分股份的方式,引进并留住经营管理与技术人才。2017年2月,经原股东俞XX、徐XX与意向合作投资人吕XX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自然人吕XX(身份证号510XXX??????????????????)自愿出资叁万元整,受让XX公司10%的股份;协议签订后吕XX作为XX公司作为高层核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经营运作,XX公司赠送其10%股份;吕XX合计占股20%。

二、 本协议之前,即2017年2月末之前XX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吕XX无关。

三、 原股东徐XX、俞XX各出让10%的股份,股份出让金作为资本金,投入公司经营。即出让完成后XX公司占股情况为:徐XX40%,俞XX40%,吕XX20%。

四、 吕XX因之前劳动合同原因,2018年4月前,不在公司全职坐班,不领取固定薪资,只享受销售提成和利润分红。其中分红比例按17%计算。

五、 ?2018年4月后,吕XX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XX公司全职工作,将不享受公司赠送10%股份的权益与分配和固定薪资。仅享受出资额对应的10%股份的权益与分配。

六、 鉴于XX公司目前实际经营状况,作为股东的实际经营者徐XX,以及吕XX(2018年4月后)暂时继续执行按月领取基本工资的薪酬政策。XX公司成本与费用采取二人共签制,相互监督。年末,按实际经营业绩进行适当绩效奖励,若当年无利润,各方均无奖励金,也不得进行分配。若当年有利润,提取绩效奖励,并在保证XX公司留存与发展的基础上,对剩余利润按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七、 此协议于签订之日生效。未尽事宜,三方协商确定。

合同纠纷 2019-01-03 12: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需要进行评估估价,并写进公司章程。
    但是,由于对非货币出资的估价并非由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制定的机构进行评定,所以,实践中,通常都是公司的股东们自行定价。由此,我国公司法便规定了公司股东对非货币出资高估价格的,由出资人不足其差价,其他公司设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由于本案中虚报非货币出资价格的股东是在公司增资时加入公司的,而并非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所以该股东负不足出资差额的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必负连带责任。
  • 合伙企业劳务出资要注意的风险,  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
      劳务出资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第一,劳务出资价值确定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的价值很难进行准确的衡量,更多依赖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意见。当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其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因这种不规范而产生。
    在评估时,还需要看待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的利润分配比例或损失承担等作为劳务出资价值的补充确定。  第二,劳务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以财产出资的合伙人,其可能是因为本身不具备财产出资能力,因此在承担责任问题应当事先明确其是否按照正常出资人承担。
    当劳务出资人具有足够的财力时,该法律风险则可以忽略。  第三,劳务出资停止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对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提供的劳务,然而一旦确定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所占的比例,劳务出资人不再为企业提供服务,其出资份额不会自动消失。
    不能简单地认为劳务出资人不提供的行为属于撤回出资的退火行为,毕竟劳务出资人会随着劳动能力的丧失或技能的丧失不具备继续提供劳务的必要性。一些合伙企业会因此争议是否应当降低其所占的出资比例。
      第四,劳务出资退火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不像其他合伙人对企业有实际的投入,当其退火时,合伙企业实际上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劳务。各合伙人常常因为劳务出资人退火行为发生矛盾。
  •   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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