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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的哥哥夫妻是知青,户口从爷爷奶奶房子出去的,他们的女儿也是在江西出生,她的户口是先回沪的,当时户口是在爷爷奶奶的房子里,姐姐奶奶去世后承租人是我爸的弟弟,里面有他的女儿,知青回沪的的姐姐,还有一个知青回沪的哥哥,我爸弟弟去世后,户主是姐姐,他的父母也想回沪,想迁入该套房,但是妹妹和哥哥不同意,因为父母回沪要跟着女儿,所以就求我爸,把她的户口迁入我家能让她的父母享受上海福利,还答应以后就算动迁也不会要任何补偿和房子,知青回沪不能迁入兄弟姐妹家中,2012年我爸念亲情瞒着我,我知道是绝对不会同意的,而且我爸没有跟他们写任何协议证明,帮他们跑了很多政府部门和派出所把我姐的户口迁入我家,2013年他哥哥夫妻的户口再迁入我家,我姐姐婚后生下一女户口也落在我家,我也不知情,承租人是我爸,我出生在这个房里,他们4个户口没有在里面住过一天,也没有承担过这间房里的任何费用,现在我家动迁按数砖头拿到2套房,认为他们不属于同住人所以没有给他们补偿,现在他们起诉我们申请把一套大的房子归他们所有,姐夫有一套135平的3房,没写我姐的名字,他们就说他们是同住人,在外没有房子,因为房子面积小居住困难才在外租房,请问这种算同住人吗?

离婚 2019-01-07 15: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继承如果成立,就跟拆迁没有关系,如果拆迁在当事人死亡前,没有发生,那就不涉及继承,如果已经发生,就按其他遗产一样来分割就可以,这个跟房子动不动迁是没有冲突的。
      二,继承开始后,如果死亡当事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原则上以遗嘱为准,否则,按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继承。
      三,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1,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个祖父母。
      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在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如果父母双亡,没有留下遗嘱,就要按法定的顺序进行继承。
    法定继承顺序中,所有子女都有平等的继承权。
    继承时,可以平均分割父母的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割,按贡献和赡养父母的时间来分割遗产。
    对于房产,可以由一个人实际继承。
    聘请房屋鉴定部门,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按继承人数分成数份,由实际继承人按评估的价格,给其它几位继承人钱款。
  • 对于离婚夫妻的户口办理,根据相关规定:“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离婚后双方的户口就要分开,也就是你们每人一个户口本。

    带上户口簿,去当地派出所户籍处,工作人员会给你填一张户口迁移证,然后把你的户口从这个地方的户籍档案里注销。
    带着户口迁移证去你要落户的地方派出所户籍处落户,比如,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可以将户口迁回工作单位。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主张无过错损害赔偿,争取孩子抚养权,让对方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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