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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案为合同纠纷。被告已被原告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经法院查实被告名下有1辆力帆小车,但银行账户没钱。现在法院说只能是车子不能年审和过户,不能找到他人和车子就没法执行。要原告我自己去找车子,但凭我个人几乎不可能找得到。想咨询一下有什么办法吗?被告已被原告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现在法院说只能是车子不能年审和过户,咨询一下有什么办法吗?

综合法律 2019-02-02 12: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如果有财产或者你提供了财产线索,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在法院按照程序执行后,可以将执行财产支付给你。对方有财产是你拿到执行款的前提条件。
    2.法院的办事效率。一般情况下,申请执行案件,法院先立案。立案后再将案件转到执行法官处,执行法官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传唤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不同意付款后,可能需要你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者法院根据情况采取执行措施。
    3.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财产,法院又积极执行的话,你可以在三四个月拿到执行款。反之,则可能拿不到执行款。当然,在执行中,如对方同意调解,达成执行和解的,你可以很快拿到执行款。
  • 般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获得新的财产或法院掌握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方可恢复执行,作为申请执行人,要积极收集相关线索提供给承办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另外该规定第104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 规定是,当事人取得法院判决书之后,可以到法院执行庭申请开具协助执行公函,然后当事人可以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 如果债务人确实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会下达中止执行的裁定,而债权人可以在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的财产之后,立即申请恢复执行,而这永远不会过期,并且法院还可以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如果没有财产,法院会下终止执行裁定。
    但你就可以注意观察和调查了解,一旦发现可执行财产,随时向法院执行法官报告,等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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