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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我在一家税务机关担任税务协调员。2008年,公司缴纳了养老保险,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7年底,公司决定与我们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同时,我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作为派遣人员在该公司工作,并同意支付1995年至2007年的养老金。在此条件下,我们在税务机关工作了20多年。单位的这种做法合法吗?如果我们取消劳动合同,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会对我们产生什么影响?

劳动纠纷 2022-04-11 19: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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