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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因我本人即将位于。。。。。。。。房产出售委托人,按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我本人继续履行约定内容,由于我本人事务繁忙,特全权委托...带为本人办理坐落在。。。。。。房产的买卖,过户,领证,拆迁,收取方框,进行诉讼,仲裁等相关事宜。受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法律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委托人有转让委托权,并由收益权。?本委托书不可撤销委托?

想问的就是?这个房子?5月份已经卖给受委托人了然后10月份配合签的这个委托书?当时?房主已经是?这个受委托人?这个委托书是不是?无效?这个受委托人想让我家重新和第三方签房屋买卖合同?我们是不是没有?义务签署?房屋买卖合同里?也只写了?配合受委托人办理协助?没写?帮助第三方我本人继续履行约定内容,想问的就是?这个房子?5月份已经卖给受委托人了然后10月份配合签的这个委托书?当时?房主已经是?这个受委托人?这个委托书是不是?无效?这个受委托人想让我家重新和第三方签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 2019-05-11 21: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办理、处置委托的事务,是受委托人的义务之一,受委托人怎样处置委托事务,应依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定。  对于受委托人而言,处置委托的事项,应当依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处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转委托他人处理)。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委托人委托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依其性质可分为“命令、指导性和任意性”处置三种。
    “命令性”处置,要求受委托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按委托人的指示处置:“指导性”处置,委托人要求受委托人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部分酌情裁量处置:“任意生”处置,是指受委托人在确保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的情况下,受委托人可以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但必须将变更的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
      受委托人也可依据实际情况和《合同法》的规定,委托第三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其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的除外。
    ”  总之,受委托人在处置委托事务时,从基于不辜负委托人的信任这一点出发点,采取遵循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积极稳妥的措施完成委托事项。
  •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1-首先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根据双方的约定,不动产的转让,原不动产权属人或所有权人负有协助买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附随义务。3-卖家过世,其生前与买家签订的合同并不会因此而归于无效或者被撤销,其法定继承人应对卖家生前签订的合同权利继承的同时,对卖家遗留的该合同法定附随义务也应当一并继承。
    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买家办理房产过户。4-法律依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保理委托是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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