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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成立,甲方:4人,乙方:1人,双方协定由乙代持甲40%股份,并在一定时期内进行股权转让

问题:

1、是否需要明确转让条件,例如营业额达到多少?或者多长时间后?

2、是否需要注明甲乙双方进行股权转让时每个人具体的股权划分比例?例如1--20%,2--5%,3--5%这样?

3、因为甲乙双方身份比较特殊,乙方在股权转让时,也会与甲方一样分得一定比例股权,关于这种关系,需要做什么特殊说明吗?是否需要明确转让条件,是否需要注明甲乙双方进行股权转让时每个人具体的股权划分比例?乙方在股权转让时

股权转让 2019-05-13 18: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个人股权转让办理流程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 是否有权以及是否有义务要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来确定。  除非约定了生效条件,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时间一般是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关于公司事务的交接在合同中应当有单独规定。
    在交接之前,原股东、法人应当继续履行其职责,按照合同约定将公司交接给受让方。至于交接期间转让方包括法人代表的权利限制,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作出约定,没约定的,根据协议确定的精神,以公司利益为根本来确定。
    例如对外担保行为,严重影响后续经营的重大资本支出都是违背股权转让契约精神和诚信的,应当予以避免。  对于公司外部的第三方而言,在工商变更登记之前,原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仍然是公司的有效代表,转让方以及受让方均不得以股权转让合同对抗外部的善意第三人。
  • 股权转让无效情形
    一、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根据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
    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的条款不可以跟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
    2、公司章程的限制性条款不能禁止股东转让股权;若是有这种相关规定那就违反了股东股权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剥夺股东股权的基本权利,应当属于无效。
    二、违反公司法规定
    1、在公司章程没有对股权转让进行规定时,股权转让应适用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若是股东违反该规定进行的股权转让;
    2、若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应争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先购买权;若两个以上的股东均都主张优先权时,各方可以进行协商购买比例,如协商不成,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来购买;
    4、股东在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若是违反上了述程序跟规定,就会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转让无效。
    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当中对股权转让的规定: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是需主管部门审批的。批准机关一般是国资委或是当地的政府。若是国有股转让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也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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