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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是上海市徐汇区。2018年2月25日下午15点左右,租房两个月(支付三个月和一个月的押金)时,房东(合同签署人)通过电话通知我们,他想卖掉房子,要求我在一个月内找到新房子,承诺支付违约金、一个月的租金,同时退还押金和未使用房屋的租金。2018年2月25日下午5点左右,我们找到了新房子。在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之前,我们再次给房东打电话,告知他新房子已经找到,并与他再次确认退还违约金、剩余租金和押金,房东也同意退还。然而,在我们签订了新合同后,我们找到了搬家公司,并通知他们,当合同于2018年3月2日终止时,她的丈夫说他不会履行之前电话通知的内容,即退还我们的租金和违约金,这是值得退还押金的。有电话记录,但没有记录。如果我们想弥补他们要求我们找新房子造成的损失,如何提起诉讼?

房产纠纷 2022-04-14 07: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到期客户不搬走,出租人是暂时不需要退还押金的,并且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并支付逾期使用房屋阶段的房屋使用费并追究其违约责任,费用从押金中扣除,多余的应当返还。押金不足的,还可以要求支付。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 不管是正常结束租赁关系,还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只要租赁物没有受到损害,押金都应该退还。除非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违约解除合同,以押金为标准确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 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解除合同,押金是否退还,需要根据以下情况分析:第
    一、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押金的退还以双方协议为准;第
    二、出租人违约,导致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押金需要返还,并由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第
    三、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押金需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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