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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办了个有用分期的贷款,现在联系不上他,怎么办,借了9500,现在本加利息到了12700多了,是属于高利贷吗

债权债务 2018-12-24 11: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可以与出借人协商分期偿还。
      
    2、有能力偿还或者有部分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3、偿还借款时,本金应当偿还,利息在国家限定利率标准(年利率24%)之内的,也应当偿还。超过限定利率标准的部分,不需要偿还。
  • 各家银行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一般都会有这样的诉讼请求:“请求利息继续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止。”也就是说,只要法院判决银行胜诉并认可该请求,那么利息就会一直计算,直到所有的贷款本金和欠息全部还清为止。
    官司中如果是这样判决的,那么利息会一直计算到2010年法院拍卖处置抵押物,并全额还款为止。
      在与银行签订时一般都会约定:“抵押担保范围为人民币**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那么,法院在拍卖完抵押物后,获得的现金会依次扣除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然后才是清偿贷款本息。
    所以,最终抵扣的现金额度是会非常大的
  •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是会影响用人单位在银行的贷款的。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3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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