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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这样的我12年结婚办了酒席,到现在一直没办结婚证,有个小孩4岁了,现在女方提出分手,当时结婚拿了2万彩礼,金银首饰三金三银共2万左右,婚戒给她的2000块左右,拍婚纱婚庆宴席,在酒店两边亲朋好友在一起,都是我家出的,一共花了3万多,礼钱是她家收去了,我们一直在外地工作今年8月份她回到她家,我九月份把孩子送到他家里,当时说的我在外地工作到过年回去她在和我一起出去工作,还写了字据,她和孩子在家每个月我必须给她打2500,今年9月份到现在我一共给她打了1万,请问我可以像她家提出退还彩礼,和分担抄办结婚时的费用吗?最近3个月的钱除了小孩学费生活费,可以要求她退还吗?他们家的人都没有正当工作。到现在一直没办结婚证,请问我可以像她家提出退还彩礼,可以要求她退还吗?

离婚 2019-01-14 09: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彩礼是否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登记结婚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登记结婚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如果已经登记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虽然未登记结婚但已经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彩礼。
  • 法院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 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限定,裁判退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聘礼导致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准,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
    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有举债,招致家庭背欠债务较多;
    2、家庭人员无固定收入;
    3、家庭人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招致家庭生活困难;
    5、按照举证职责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职责。
  • 返还彩礼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下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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