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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取保候审期间本人要求回监,是否可以

综合法律 2018-07-12 09: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 持有假毒品一般而言不够成犯罪,但是如果持有假毒品然后贩卖的涉嫌构成犯罪
    持有假毒品然后贩卖根据1994年出台的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贩卖假的毒品需要区分知情与否。
    1:如果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的,涉嫌构成诈骗罪。
    2:如果不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的,涉嫌构成贩毒罪。
    3: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以假毒品进行犯罪的定性,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 非法持有毒品罪怎么认定?

    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的毒品属于运输毒品还是非法持有毒品

    刑法中运输毒品行为是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行为排列规定在一起,供选择适用的罪名,其社会危害性也应当与其他三种行为的危害性相当,因此处罚才能一致。
    只有当运输毒品成为走私、贩卖、制造毒品一个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时,也就是说缺少运输毒品就无法实施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时,运输毒品才具有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相当的危害性,才可以同罚。
    而出于其它目的运输毒品时,比如出于吸食、窝藏目的而移动毒品,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要低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危害性,不能认定运输毒品罪。如果将运输的范围任意扩大,就会出现将无罪变为有罪、轻罪变成重罪的现象。
    勿将动态持有毒品等同于运输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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