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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办信用卡在我不知道情况下留我手机号码做担保人,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离婚 2019-05-26 06: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甲以自己所购的房子作抵押向银行贷款40万元买房,此处设定担保物权就是为了确保银行40万元债权的实现,甲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就抵押的房子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于1995年制定担保法,规定了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五种担保形式,其中抵押、质押、留置属物权担保。物权法对抵押、质押、留置三种物权担保形式作了进一步的补充、修改、完善。
    对担保物权适用的范围及反担保,担保合同的属性及无效的法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债权人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对抵押、质押、留置三种物权担保形式与具体运用都作了更为全面、具体的规定。
  • 办理信用卡不需要担保人、因而也不存在更换担保人一说,只要符合办信用卡规定可以申请办理,如下:  
    1.年龄要求:年龄在18周岁到65周岁之间;  
    2.收入、资产要求: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3.信用、能力要求:有良好的信用和按时还款付息的能力;  
    4、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提供各种证件的原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关于做担保人应具备的条件有以下相关的条款: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关于信用卡担保,我找到当时一些资料,其中有:
    四、乙方采用保证方式担保的,丙方应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履行本协议。
    1、丙方自愿为乙方领用的金穗信用卡担保,自乙方开户领卡起至乙方销户止,为乙方使用本协议项下的金穗信用卡帐户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乙方金穗信用卡有效期满并换领新卡时,丙方未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甲方将视同丙方继续为乙方担保,无须另行签订协议,本协议继续生效。
    3、丙方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担保时,可随时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并通知乙方。待乙方另外提供担保人或其他担保方式,或从甲方受理丙方退保申请满45天后,且乙方使用金穗信用卡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丙方担保责任方可解除。否则,丙方仍负有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条款,作为担保人,是否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关于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债权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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