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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一个表姐大学和一个男同学恋爱,毕业后不久就订婚,订婚同居三个月了,但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性生活,因为我表姐怕痛,试了好多次都没有成功,插入的不深,加上两人经常吵架,男方父母要两个人回家乡生活生孩子,说先不急着挣钱,女方不同意回家里那边,坚持在大学所在城市继续生活,希望男方找一份工作,两个人好好过,因为男孩一直没有找到正式工作,男方父母不同意女方的要求,强迫两个人在家乡生小孩,所以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最后男方父母决定分手,让女方父母回来返还彩礼费,彩礼钱是16.8万元,请问律师,应该返还多少合适。谢谢律师订婚同居三个月了,女方不同意回家里那边,男方父母不同意女方的要求,应该返还多少合适。

离婚 2019-02-06 17: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协议分割  同居关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由夫妻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承认和尊得共有人的财产共有权的必然结果,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协议分割,便于财产的归属落实,有利于同居纠纷的解决。因此,只要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并未损害子女利益,即应承认其效力。  
    (二)判决分割  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只能求助法律、诉到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具体判决标准,可以参照合法婚姻的判决标准。
  • 青年男女恋爱,是相互了解的过程。经过一定时间的接触和了解,情投意合,确定恋爱关系;志趣不投,不中意,断绝恋爱关系;需要长期了解,然后决定是否确定恋爱关系。恋爱过程有的时间短,有的几年。
    尤其是早恋的青年男女,一方面缺乏社会经验,考虑问题不成熟,另一方面由于升学、就业、进城、提干等个人条件的改变,可能导致思想变化,影响恋爱关系。这些情况,在社会上屡见不鲜。
    法律上不保护婚约,则便于青年男女自由选择伴侣,更加适应恋爱中可能发生的变化情况,避免双方或一方不完全自愿的婚姻的形成,以保障婚后生活美满幸福。

  • 1、没有结婚登记就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解除同居关系,到法院起诉不受理,只能双方协商解决。
    3、孩子最好是双方商量,一人抚养一个。小孩子一般跟女方。
    4、同居关系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就是谁的东西是谁的,这个应当好分。
  •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法院会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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