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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到至四级伤残,大慨能赔多少钱,请尊敬的律师们解释一下好吗?谢谢

医疗纠纷 2019-02-19 07: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 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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