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1:本人1975年参加工作,1983年八月,大学毕业分配到苏州市

xx中学工作,任xx教师。2001年8月经学校同意,本人赴美国自费留学,研究生毕业后,没有找到国内接受单位,2015年终于有了机会,四月底回到国内(出境后首次回国)后发现学校没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为我办妥人事档案的转移和各项社会保险,导致了不能去事先讲好的单位工作。和学校反复交涉,先后两次给校领导同志写信也没有任何结果,直到2017年4月24日,学校才给了我三个从档案中复印的材料,试图说明学校人事处理的依据。

2:本人是属于自费留学的,经学校同意,先后三次去南京省教委自费留学中心批准确认,只有学校同意盖章,公安厅才会发放护照。自然应当适用国家有关自费留学的法规,今天仍然有效的两个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发〔1986〕107号,《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第六部分:自费出国留学(六)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可保留学籍一年。在职人员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一年。?(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最后特别强调“凡过去发布的有关出国留学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第一章第二条?(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第二章?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3:复印1:申请报告

本人系苏州市xx中学英语教师?于1983年八月从xx大学毕业至今一直在本校工作?现将去美国自费留学?离境时间定为八月三十日。因考虑到本人年龄关系以及能否适应紧张学习等因素?所以现提申请要求能保留公职一年?希领导批准同意为感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二00一年八月三日

保留公职一年是法定的,保障了一年内有回原单位工作的权利,和其它问题没有直接关系。对于出国前工龄,规定里已经说的很清楚,而且作为另一条款。

4:复印2:苏x发(2002)08号

关于xxx作自动离职的报告

苏州市教育局人事与师资处

我校教师xxx男19xx年x月生?苏州人1983年7月苏州大学英语系本科毕业后?分配至我校任教英语?2001?年提出停薪留职去美国自费读书?上报局审批同意?于2001年8月17日离境飞往美国旧金山?现已满一年多次与其家属联系,至今仍无消息向局领导汇报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xxx作自动离职处理

当否,请指示?

苏州市xx中学校

2002,9

报告虽然承认我是经学校同意去美国自费留学的,为什么不按国发〔1986〕107号和人发(1996)118号依法办事呢?又冒出了停薪留职,可学校和本人并没有签订过停薪留职的协议书啊!而把自费留学改成了自费读书。为什么?另外,事实上,学校仅仅在2001年9月打过一次电话给我家属,从没有书面联系过。

5:复印3:苏x发(2002)xx号

关于xxx作自动离职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人事局苏人五(86)11号文和苏州市人事局苏人监(87)号文规定,xxx超越规定期限未到校上班作自动离职处理?现接苏州市教育局"关于xxx作自动离职的批复"(苏教人师(2002)xx号)特以通知xxx本人并告知其父母?并转告所在派出所及街道办事处?

苏州市xx中学校?2002?11?5

抄报:?苏州市教育局,抄送?xx派出所,xx街道办事处

江苏省人事局苏人五(86)11号文和苏州市人事局苏人监(87)号文应该不是有关自费出国留学的吧?而且国发〔1986〕107号和人发(1996)118号才是和自费出国留学直接有关。本人在该校工作十八年,读大学前也工作了四年,从未有过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就凭空找一个的理由就可以改变本人自费出国留学的事实吗?合法合理吗?本人认为学校的报告错误地认定了事实而教育局作为合同的鉴证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没有查明详情就批准了学校的处理决定也是令人遗憾的。可能的原因应该和货币分房有关,因为缺乏证据,不提了。

6:2000年六月学校实行了聘任制,学校与本人签订了聘用合同,并经苏州市教育局鉴证(有合同本为凭),学校与本人签订的聘用合同中明确:要“根据《劳动法》以及《《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试行)》”以及“以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为准”。而聘用合同的第三款第二条:“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项社会保险,其中,乙方个人应交纳的部分,由甲方按月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纳,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7:本人认为学校的不依法办事,侵犯了本人的合法利益。五月份本人就到退休年龄,本人没有社保,当然无法领取养劳金,我如何生活?本人最不能理解为什么学校和我已经签订的经教育局鉴证的聘用合同,既然合同因为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了,学校直接解除合同,按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处理方法就行了,因为我自费出国留学的事实无论如何都无法改变的。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要求原单位必须依法办妥社保,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流动人员有效地保护,而学校没有依法办事把我的人事档案转移到法定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是最大的错误,不仅侵犯我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失去了本可以及时避免侵权行为。更令人气愤的,在我自费出国留学前后几年内,对准备考研的教师是作辞职处理,对被法院判了缓刑的人可以保留公职,当然,这是有法可依的,体现了人性化执法。但为什么要选择性执法呢?

8: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办理,当我回国后发现学校没有根据聘用合同为我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办妥社保和按规定转移人事档案而无法去有关单位工作时,立即去学校查询和交涉,而学校不做补救工作,直到2017年4月24日才把三份复印件给我,(但至今仍不肯出示本人人事档案在何处的书面凭证),学校没有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规定依法处理而是编了一个停薪留职不知出于何种目的,给教育局的请求报告中又隐瞒了学校与我签订了聘用合同这个法律事实而教育局作为合同的鉴证方又没有认真审核就批准了学校的报告,现在我的生活是一个必须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本人保证提供的事实经过均属实,有书面证据佐证。另外,本人是中国公民,没有任何外国居留权。

本人的问题是:

1:本人要了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起诉学校或加上教育局?

2:以什么理由起诉为妥?

3:由于学校没有办妥人事档案移交和社保使本人不能正常就业,能否要求学校赔偿损失,依当地的最低工资或失业金?

4:找有接受代理意向的律师。是否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起诉学校或加上教育局?依当地的最低工资或失业金?

教育 2019-06-20 14: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属于主动辞职。
    员工离职通常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自请辞职、解雇离职、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离职,如退休、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员工失踪或死亡等。

    1、自请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对于自请辞职者,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同时,要求其填写《离职申请单》,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办理离职手续。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员工在职期间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需要赔偿的,应在员工离职时一并结清赔付事项。

    2、解雇离职或者自动离职: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而被用人单位给予解雇处分的,用人单位应首先知会工会,工会同意解雇处分的,由人事部门制作《员工奖惩公告》,在单位范围内有效公告。在公告生效之日起,人事部门制作《员工奖惩通知》,并向员工本人送达,员工凭该通知直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员工未经任何离职申请不告而别的情形,类似的还有严重违纪违规应予解雇处分之员工不告而别的、或员工未依照规定时间提出离职申请自行不告而别的,这些员工不告而别时间达到一定合理期限、符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雇情形的,可视为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由人事部门知会工会,经工会同意后,发布《员工奖惩公告》,自《员工奖惩公告》生效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催告该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经催告后逾期仍未前来办理的,视为该员工放弃其所有权利。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

    3、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离职:
    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在终止情形届满前30日内,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应出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向员工本人送达,员工凭《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员工因故失踪或死亡的,劳动合同终止之离职交接手续由其部门主管凭《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办理。
  •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  停薪留职是80年代初的事物,《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  停薪留职手续办理如下:  
    1、职工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并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如果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企业批准就擅自离职的,企业要按违反劳动纪律来做处理。  
    2、停薪留职协议书的内容有:在停薪留职期间,企业停发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停止享受劳保福利等待遇;职工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他费用;停薪留职期间按期缴纳费用的职工可计算连续工龄;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前即未办理复工手续,又未办理辞职、调动手续的,企业待职工停薪留职期满后可按自行离职处理,并发给离职证明书;停薪留职期限,由企业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与职工具体商定。
  • 劳动者合法辞职有以下三种方式:
    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情形,劳动者可以书面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定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到期后劳动合同即解除。但需注意保存已递交的证据,可采取邮寄的方式递交辞职通知书。

  • 1、劳动法是没有规定旷工几天当自动离职处理的,你说的情况,也不符合连续旷工三天的规定的,如果用人单位按自动离职对你解除合同的话,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旷工三天属严重违纪的话,是可以解除合同的,那样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只需要支付工资即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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