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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师您好,我与婆婆生活三十年了(公公在我老公出生那年就去世了)。我老公是家里最小的他有三个哥哥两个姐姐。我们结婚就与婆婆住在一起,房子是婆婆的五十多平米,房改的时候,是我办的手续房改钱也是我花的,记得是六千多,后来我们跟婆婆协商把小房子卖了加上我和老公的继续及我俩贷款,换成了大房子。当初跟婆婆签的协议是房子卖了归我们,她今后跟我们生活,工资她自己保管。自从搬到新房近二十年了,婆婆的工资都由她自己保管。生活费都有我们出。现在她老了,手里积攒的那些工资算遗产吗?她如果去世了我怎么处置这些钱呢?(三十年来我婆婆从来没有去那些哥哥姐姐家吃过饭,也没住过一天,他们也没给过我婆婆钱)。另外这多年来她的工资卡都在我大姑姐手里,有多少钱我们也不知道,如果让我婆婆立遗嘱,我们怎样保护自己利益?我们有权要回婆婆的工资卡吗?

离婚 2018-12-18 08: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遗嘱可以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但是法律对于各种形式的遗嘱都有严格的规定。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未经公证撤销,都是有效的。
      
    2、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嘱人在设立遗嘱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可以依法变更遗嘱的某些具体内容,也可以撤销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人变更或者撤销原立遗嘱,一般应当用原立遗嘱的方式、程序进行,也可以用新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原立遗嘱。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原则上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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