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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一亲友,2011年在江苏仪征一企业上班,当时进厂时签定了一次1年期的劳动合同,也开始缴存职工保险,之后未再签定过劳动合同。一直上班到今年2017年1月24日上班时,厂门不给进,被告之解雇了,当时报警了,也有出警记录,后申请了劳动仲裁,5月22日将会劳动仲裁开庭,亲友在劳动保险处调取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一份,气愤的是: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上写着“2015年5月20日与本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15年5月20日到2018年5月19日,2017年3月20日,由于本人不能胜任本单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本人申请,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起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此证明全是捏造的事实,亲友没有签过2015年的合同,没有申请离职,请问劳动关系被解除后的劳动仲裁时适用有关法律条款和有关赔偿计算问题?另外一个情况是,1月24日后,亲友在另一单位上班了,2月开始也发工资了,原公司聘请的律师调走了现公司2月和3月的工资记录,请问本次仲裁会有影响吗?

保险纠纷 2018-12-24 06: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劳动者遭遇工伤后,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遭受工伤应当依法申请工伤鉴定,根据工伤鉴定的等级对照《工伤保险条款》要求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合法赔偿。
      

  • 1、要写明申请方、被申请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企业一方除写企业名称外,还要写法定代表人)、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单位地址、家庭地址、电话等。   
    2、写明申请事项。也就是你想主张的事项。比如,支付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3、写明事实和理由,应叙述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后果等,特别是要把引发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关键性事实客观地交代清楚。应叙述的全面而又简洁。    
    4、然后写结束语和呈文对象。“特向贵委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此致 ×××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   
    5、最后落款,即申请人姓名和日期。
  •   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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