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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问买了拆迁户的房子,两年后拿了房产证,对方反悔了,我可以起诉吗

拆迁补偿 2018-12-21 11: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拆迁赔偿房能办房产证吗,  
    一、拆迁赔偿房能办房产证。拆迁赔偿的房地产,原则上按被拆房地产的性质进行登记发证。办理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经规划国土部门或旧城改造办鉴证的拆迁赔偿协议书;  
    (4)补偿与被拆迁房地产有差价的,差值部分应提交补差发票复印件及发展商出具的付清差价款证明。  
    二、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应该提交的资料齐全的,准予办理;资料不全的,在资料齐全后予以办理。  
    三、拆迁赔偿房的登记价,一般按新建房的建筑成本登记;补交差价的,差价计入登记价。  
    四、拆迁赔偿房属于商品房地产的,发红皮《房地产证》,可以转让;不属于商品房的,发绿皮《房地产证》,不能转让。
  • 如果房屋管理局下达了拆迁裁决书,那么,这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你就要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这叫行政诉讼,由当地的法院行政庭受理。
    也就是说的民告官,你为原告,行政单位为被告。
  • 关于房产证起诉的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开发商一直不给办房产证,怎么起诉?到开发商住所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您好,有两条路可选:
    1、继续履行合同:没有产证买卖房屋,双方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受到法律保护,但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因为“小产证”没有出来,无法完成过户,实际上也就“在现阶段无法要求继续履行”。 如果选择继续履行,只能等待条件成就;且根据最新的政策,如果是配套安置房屋,最起码等效产证出来后3年!
    2、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包括房价上涨的差价损失,可以通过鉴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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