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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亲于2017年5月24日在宁波李惠利东部医院进行胆囊切除手术,手术当天比较顺利,后在医院住院观察。2017年5月29日9点左右,来了一位医生***拔引流管,因该医生操作不当,致使引流管被剪断,部分引流管留在了腹腔内,当时医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居然让病人自行排队拿号做CT。在这期间,病人因体内有异物感到剧烈疼痛。后经家属再三催促,当天下午2点左右,有个号称*主任的医生拿一长钳子在没有医疗辅助设备及麻醉的情况下从插引流管的伤口处将长钳子伸入体内乱钳,结果仍没钳出。16点12分,病人被推进手术室进行麻醉手术,医生从肚脐眼处开口将体内的导流管取出,疼痛感才得到缓解。?因为宁波李惠利东部医院医生的不当操作以及后来应对措施的不力以及拖延,导致我父亲毫无必要的再次进入手术室手术,险些酿成重大后果。医生们的误操作直接导致我父亲承受更多的病痛和折磨,相关过程均已得到医院方的确认,我们要求宁波李惠利东部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做出充分的赔偿。后在医院住院观察。相关过程均已得到医院方的确认,我们要求宁波李惠利东部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做出充分的赔偿。

交通事故 2019-05-18 21: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以要求医院赔偿相关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医疗人身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医疗事故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但此规定只适用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标准,适用于医疗事故等特殊案件外的所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具体赔偿范围: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相类似,又有自身的特点。
    1、医疗侵权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非法行医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因非法行医的行为人不具备订立医疗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这种民事责任性质,不应理解为违约责任,而应理解为侵权责任,可依照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考虑到举证的难易,同时也考虑因过错的医疗行为而遭受侵害的患者能获得更多的赔偿机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符合专业的标准,应由医疗机构负举证责任。
    3、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过错的医疗行为已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致死、致残或给患者造成不必要机体组织损伤等。
    4、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所受的损伤后果有因果关系。
  • 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
    在其他责任形式中,侵权行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问题;即使以实物财产赔付,该财产也应属于侵权行为人所有。而在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中,侵权人向受害人返还的财产本来就属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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