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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的2月14号,我的车和对方车发生碰撞,对方酒驾全责,我车损坏严重(鉴定报废),我上诉到法院,我的车损由我车的保险公司承担(代位追偿),我车上的四个人都受伤住院,都已出院,伤者的损失由对方车的保险公司承担,(我的车和对方车都交强险和商业险)现在我车的保险公司上诉了,说我车的损失应该有对方车的保险公司和对方承担,对方司机一直昏迷不醒,我该怎么办?(我的车和对方车都交强险和商业险)现在我车的保险公司上诉了,我该怎么办?

保险纠纷 2019-05-19 07: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
    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车险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
  • 汽车全责任的情况下,大部分损失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但如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依保险合同的约定,是不会赔偿的,应自行承担。
    如果没有购买不计免赔,那么保险公司在赔偿是会扣除部分比例的免赔,被扣除的部分自行承担。
    如果购买了不计免购,还要看汽车造成的损失是否超出了保险责任限额,如果超过了,超过部分自行承担。
  • 定,车损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车损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汽车商业保险。
  • 交强险先赔付再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追偿。
    同时还规定,醉酒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保险公司往往混淆了垫付与赔付的概念。第22条明确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人身伤亡事故,只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而非免责权,并未规定醉酒驾驶情况发生死亡伤残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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