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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出嫁后户口没迁出是否享受村里的土地!村里要求收回是否合法!

离婚 2019-04-09 07: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当事人户口是当地的体制内户口(如:农业户口等),并且未迁出的,就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就可以参与当地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 老人过逝,女儿已嫁户口已迁出,不可以回来继承土地权  
    1、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但是符合条件的前提下,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农村的林地(山林):
      
    2、土地都是不能继承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属于被继承人的生前个人财产,不适用于继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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