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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昨晚太晚了就没打扰您。我有个事想咨询一下。

我现在住的房子是我哥的婚龄规划地皮,父母给建的。建房证土地使用证都是我哥的名字,没有房产证。2002年建造完父母赠与我了。

而我哥住的房子是村大队建的商品房,父母给购买的,也没有房产证,村大队登记名字是我的。

且我们互相在对方名下的房子里居住超过15年。

当时父母是这样安排的,我名下的商品房是我哥哥的,而我哥名下的地皮和这位地皮上建造的房子是我的,待父母百年后,父母的老宅是我哥的。

我哥现在身体非常糟,随时可能会死亡,而我哥的现任妻子欲在我哥死亡后起诉我,想要回我哥名下的地皮和地上建筑。

我想问一下,我哥和我的这两位房子都是父母出资,当时还有父母有口头协议而且有亲戚作证,没有书面协议,她能不能起诉胜诉。

另一个问题是,我哥是二婚,和前任生育一子,和前任的孩子是我和我父母抚养照顾的,我哥没有尽到抚养的责任和义务。和后任生育一子,假如我哥不幸过世,他现任妻子起诉我胜诉,或者,在父母口头协议时我哥所拥有的财产,请问对我哥的遗产分割会是怎么样的建房证土地使用证都是我哥的名字,也没有房产证,能不能起诉胜诉。请问对我哥的遗产分割会是怎么样的

房产纠纷 2019-05-12 19: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关于离婚协议书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你好!根据法律,赡养老人是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子女之间签订所谓的由某个子女负责赡养,而其他子女无需赡养的协议亦为无效。至于老人死亡之后的遗产问题,可以,一,由老人立下书面遗嘱,由哪个继承人继承财产,二,可以由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之间签署协议,约定某些继承人放弃继承。
  •  买卖双方未签订合同:买卖双方未签订合同(应该是书面合同 )的,所欠债务有法律效力。
      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根据的,实际上在双方间成立的是一种口头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口头形式签订的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合同,因履行口头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当然也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 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后可以修改吗?离婚协议书是协议离婚的必备的材料,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前,应该要看清楚离婚协议书的相关条款,包括是否离婚、离婚财产的处理、子女抚养等。
    一旦离婚手续完成,离婚协议书就随着相关文件进入档案馆存档,再想更改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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